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臨夏州住房公積金(臨夏州住房公積金查詢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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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異地上班的可以在臨夏州貸住房公積金嗎?
  2. 2021年甘肅省公積金最大額度能貸多少?
  3. 2021公積金調(diào)整時間?

異地上班的可以在臨夏州貸住房公積金嗎?

目前住房公積金支持省內(nèi)異地***買房,但是除 武漢、西安、長沙、成都以外,其他城市是不支持跨省異地***買房的。在異地上班如果是省內(nèi)是可以異地***買房的,如果在省外是不能異地***的。

臨夏州住房公積金(臨夏州住房公積金查詢)
(圖片來源網(wǎng)絡(luò),侵刪)

2021年甘肅省公積金最大額度能貸多少?

公積金***最高額度

蘭州住房公積金個人***最高限額由原來的50萬元提高到60萬元,其中單身職工***最高限額由40萬元提高到50萬元。

  一、對于以繳存職工家庭(住房公積金***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)為單位,住房公積金***次數(shù)不得超過兩次,申請公積金***時不得有未結(jié)清的住房***,包括商業(yè)性住房***和公積金***,以上規(guī)則適用于所有住房公積金***類型。對于首套房及二套房的認定規(guī)則具體內(nèi)容如下:

  (一)中心繳存職工以住房公積金***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中心信息系統(tǒng)***次數(shù)結(jié)合人民銀行個人征信記錄公積金***信息認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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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記錄顯示住房公積金***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從未申請過住房公積金***的,按首套房受理;

  記錄顯示住房公積金***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合計有一次已結(jié)清住房公積金***,再次申請***的,按二套房受理;

  記錄顯示住房公積金***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合計有兩次及以上已結(jié)清住房公積金***,再次申請***的,不予受理。

  (二)外中心繳存職工,以住房公積金***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所在繳存中心出具的《異地***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》記載的***次數(shù),結(jié)合省資金中心信息系統(tǒng)***記錄、人民銀行個人征信記錄公積金***信息、本市及公積金繳存地房管部門的房產(chǎn)查詢證明進行綜合判斷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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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無住房***記錄且名下無房產(chǎn)的,按“首套房”***政策受理;

  合計有一次***記錄,或合計有一套房產(chǎn)登記的,按“二套房”***政策受理;

  合計有兩次及以上***記錄,或合計有兩套及以上房產(chǎn)登記的,不予受理。

目前甘肅省公積金,和蘭州市公積金額度都是這樣算的。

公式為:繳存余額×繳存時間系數(shù)×繳存余額系數(shù)(目前市省暫定為18)

繳存時間系數(shù):

6-12月為1,

12-18月為1.1,

18-24個月為1.2,

24-36個月為1.3,

大于36個月為1.5

當然是額度還有其他限制

①收入限制:月供小于或等于繳存基數(shù)的一半

②評估價:評估值×***成數(shù),銀行評估

③公積金中心限額:最高貸單身50萬,已婚夫妻雙方60萬

綜合四個因素,取最小值

2021公積金調(diào)整時間?

為進一步規(guī)范住房公積金繳存行為,根據(jù)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》、《住房公積金歸集業(yè)務(wù)標準》(GB/T 51271-2017),現(xiàn)就2021年度(2021月7月1日—2022年6月30日)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及繳存基數(shù)調(diào)整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繳存基數(shù)

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(shù)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,不得超過臨夏州統(tǒng)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我州城鎮(zhèn)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76024元,月平均工資為6335元的3倍19005元;最低不得低于省***最新發(fā)布的各區(qū)縣最低工資標準,即:臨夏市為1520元,永靖縣、臨夏縣、和政縣、康樂縣、廣河縣、積石山縣、東鄉(xiāng)縣為1470元,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(shù)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,按照最低工資標準執(zhí)行。

二、繳存比例

單位及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%,不得高于12%。同一單位職工的繳存比例需一致,單位繳存比例和職工繳存比例應(yīng)對等。

三、月繳存額

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(含單位繳存部分和個人繳存部分)不得超過4561元,不得低于147元。單位繳存部分和個人繳存部分以元為單位,元以下四舍五入。確有實際困難,需要降低繳存比例的單位,在5-12%的范圍內(nèi)選擇適當比例,必須經(jīng)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,報臨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后執(zhí)行。

自由職業(yè)者繳存戶的繳存比例仍為10%-24%之間,由繳存者選擇比例申請,由中心審定。

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執(zhí)行。